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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賬公司夫妻離婚時約好債務由男方承擔!這債女方還要“背”嗎?重慶收賬公司夫妻離婚時約好債務由男方承擔!這債女方還要“背”嗎? 陳女士與老公王先生因愛情不和于2021年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好,兩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5萬元債務由王先生一人擔負。 后債權人關先生將陳女士訴至法院,訴稱王先生因家庭日子所需,向其告貸5萬元本金及相應的利息,該金錢為夫妻一同債務,應由陳女士與王先生一同償還。 關于該筆債務,陳女士與王先生均為知情。但關于關先生的訴求,陳女士認為,離婚協(xié)議約好由王先生承擔債務,她不再需求承擔還款責任。那么,關于陳女士的看法是否有合法依據(jù)呢? 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則:“夫妻兩頭一同簽名或許夫妻一方過后追認等一同意思表明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歸于夫妻一同債務! 陳女士與前夫離婚時對上述債務承擔的約好,只是夫妻兩頭的內(nèi)部約好,不能對立第三人。假如債權人申述其二人作為一同被告,那么其二人不能依據(jù)該離婚協(xié)議的約好達到免除責任的作用?墒牵陉惻砍袚熑魏,能夠依據(jù)離婚協(xié)議的約好向其前夫進行追償。 假如換一種比較常見的景象,陳女士與其前夫在離婚時約好各自債務各自承擔,而其前夫在其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也確實存在向他人告貸50萬元的實際,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否還能將陳女士列為一同被告呢? 律師表明,陳女士能夠列為一同被告?墒,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不歸于夫妻一同債務;可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許依據(jù)夫妻兩頭一同意思表明的除外! 也就是說,即使債權人在立案時將陳女士列為一同被告,也不一定終究導致陳女士要承擔償還責任。由于關于其前夫向他人借的50萬元,歸于比較大額的金錢,歸于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 此刻,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陳女士的前夫以該債務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許依據(jù)夫妻兩頭一同意思表明而借的款,否則,陳女士對此不需求承擔償還責任。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