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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追債公司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結合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及相關案例的觀點,本文認為:重慶追債公司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結合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及相關案例的觀點,本文認為: 1.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判定債務人是否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應以債務人同意履行或者自愿履行相關債務為事實依據(jù),而不應以債務人承認相關債務存在為事實依據(jù)。 2.債務人作出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清晰、明確。 3.如果債務人僅承認債務存在,但未明確表示同意履行,亦未自愿履行該債務的,不應視為債務人對該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對該債務仍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 4.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雖然承認全部債務,但僅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其中部分債務,人民法院只能認定債務人放棄了部分債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而不能認定債務人放棄全部債權的訴訟時利益。債務人對于未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的債務部分,仍有權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權。 5.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同意履行、自愿履行的,將產(chǎn)生“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或者“不得請求返還”的效力。 本文由重慶追債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