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動態(tài) / NEWS
|
重慶收賬公司違約金調整,法院是否能夠自動釋明?重慶收賬公司違約金調整,法院是否能夠自動釋明? 當違約方只抗辯合同不樹立、合同不收效、合同無效或不構成違約等免責事由,沒有提出違約金調整的央求,或許是沒有清楚提出違約金調整,法官能自動釋明嗎?能否問詢違約方,“你是否請求違約金調整?” 答案是能夠的。理由見下引根據(jù)。這主要是根據(jù)減輕當事人訴累的考慮。 當法官自動問詢違約方是否要求調整違約金,而違約方堅持不提出央求,那么法院不能依職權自動調整違約金。并且,違約方也不能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違約金調整央求。 根據(jù):(20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膠葛案子適用法則問題的解說》(2020批改) 第二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建議付出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樹立、合同未收效、合同無效或許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建議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撐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求建議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以為免責抗辯樹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以為應當判定付出違約金的,能夠直接釋明并改判 (2009)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當時局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膠葛案子若干問題的教導定見》的告訴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穩(wěn)當處理違約金膠葛,違約方以合同不樹立、合同未收效、合同無效或許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央求的,人民法院能夠就當事人是否需求建議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承認舉證責任,違約方關于違約金約好過高的建議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建議違約金約好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合同免除后,當事人建議違約金條款持續(xù)有效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 “關于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審判實踐標明,關于在守約方提起的違約之訴中,違約方通常以合同不樹立、合同不收效、合同無效或許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央求的景象,人民法院能夠就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進行釋明,即假定違約樹立,是否以為違約金過高。關于現(xiàn)已向違約方進行釋明但違約方堅持不提出調整違約金央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遵循民法意思自治準則,一般不予自動調整!保ā锻咨茖徖砗贤z葛案子維護商場正常買賣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當時局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膠葛案子若干問題的教導定見〉答記者問》,載《人民法院報》2009 年7月14 日) “一方申述對方違約要求對方付出違約金,對方以不構成違約、合同不樹立、合同無效等進行抗辯,但沒有提出違約金調整央求的,法院是否應當釋明,問詢其是否提出調整違約金的央求。我們以為,為了減輕當事人訴累,穩(wěn)當處理違約金膠葛,法院能夠就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進行釋明,但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經(jīng)法院釋明未央求調整違約金,在二審程序中提出調整的,法院不該支撐!保ā墩{集合同法則適用問題,推進商事司法審判展開———就合同法司法實務問題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商事審判教導》2009 年第4 輯(總第 20 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 6~7 頁。) “從審判實踐情況看,二審法院應差異一審法院是否向當事人釋明作不同處理。在一審訴訟中,假定法院向當事人清楚釋明是否建議違約金調整,當事人清楚標明不要求調整違約金,在一審宣判后該當事人又以合同約好的違約金規(guī)范過高為由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可不予支撐。假定一審法院未向當事人作出清楚釋明,當事人提上訴央求調整的,二審法院能夠考慮實踐丟掉、合同的實施情況、當事人的差錯程度等要素,根據(jù)公正準則和誠信準則,酌定予以調整!保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了解與適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作業(yè)領導小組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83頁)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